一、離婚協議中債務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債務分擔協議內部有效,一般對第三人不產生效力。
從法律角度來講,此協議只對當事人有效,對第三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五條中“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 利”。也就說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對夫妻財產處理的,僅是夫妻內部分割,對外不能有效地對抗債權人。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離婚債務怎么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在離婚時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一切債務由一方承擔,但是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債權人。
對于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離婚的時候也是必須要做出處理的。這個時候,離婚夫妻可以先用共同財產來清償,如果不夠的話,可以協商承擔各自要償還的債務份額。協商之后簽訂了相應的協議,這樣的協議僅僅只是在離婚夫妻內部有效,對外是不能對債權人產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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