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代位權訴訟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代位權之訴的結果
1、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在確定代位權人的代位權成立后,由次債務人向代位權人直接清償,而應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歸于債務人,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務人清償債務,以避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將原債務的履行期限提前。
2、規定在債權人債權尚未到期的情況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歸于債務人,債務人可以因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直接受益,既沒有增加其負擔,也不會損害其利益,不會對債務人造成不利影響,也沒有限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
債務人的債務沒有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尚未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允許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行使代位權,于債務人不公平。即使債務人當時的財產狀況可能不足以償還債務,但可能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好轉,因此不能確定債務人怠于履行債務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代位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由于代位訴訟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系,舉證問題相對復雜。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
(1)?債權人即代位訴訟中的原告應就其行使代位權的訴訟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主要包括:一是債權人對代位訴訟中存在的兩個合法債權債務關系須舉證證明,這是代位訴訟的前提和基礎,其中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次債務人尤其必須履行誠實協助的義務,不得故意偽造、隱匿證據,妨礙債權人舉證;其次,債權人應對其提起代位訴訟,實現其債權的保全的必要性舉證證明,特別是按合同法解釋規定,要明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附條件,兩項合法債權期限已屆滿,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尚未提起訴訟等等。
(2)?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其行使債權的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對其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有關情況負誠實協助的證明責任;
(3)第三人即次債務人對其抗辯債務人的一切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訴訟時效等,可以同樣對抗債權人,負相應的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而且代位權訴訟的后果包括了在債權人債權尚未到期的情況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歸于債務人以及不能確定債務人怠于履行債務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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