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前提是因交通肇事車輛運行所得利益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債務離婚后由一方承擔可以嗎
如果夫妻協商可以由一人承擔責任的,那么是可以由一方承擔,如果無法協商成功,夫妻共同債務就由雙方共同承擔。
如果是雙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那么另一方可以不必承擔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關于交通事故賠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這要區分來看。按照上述介紹,如果肇事車輛營運取得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日常開銷的話,那一般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這個時候另一方就要對因交通事故賠償而產生的債務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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