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無力清償前提是怎樣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債權人的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中有一項就是債務人不行使自己的債權會導致無力清償債務,從而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損,這就是代位權的無力清償前提。
無力清償是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條件之一,只有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即如果債權人不行使代位權,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確有無法獲得滿足的危險時,債權人才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自己債權實現的必要。如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不存在無法實現的危險,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只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即可使其債權得以實現或滿足,當然也就沒有行使代位權的必要了。該必要不以債務人無資力為要件,對不特定債權及金錢債權,應以債務人陷入無資力為必要,而對特定債權及其他與債務人資力無關的債權,則不以債務人陷于無資力為必要。
代位權的特征有哪些
債權人代位權(簡稱代位權,因為民法上的代位權還包括其他代位權,而這里專指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行使債權時發生懈怠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而此前更多的是把債務人的債務人叫做第三人)主張權利。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債權債務關系只能約束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不能對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債權。而債權人代位權就賦予債權人對次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權利。因此,代位權體現了債權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既然是一種權利,就意味著債權人既可以行使代位權,也可以不行使代位權。但代位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不需要由當事人特別約定。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權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必須以債權人的名義行使,因此它與代理人的代理權不同。
(4)代位權是通過債權人向法院請求的方式行使的。即只能通過訴訟的請求方式來行使代位權,通過起訴來請求法院保全債權。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代位權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債務人有可能會無力清償債務是構成代位權的其中一個條件,如果債務人有能力償還債務,就算他不行使對第三人的債權,也不會有代位權的存在。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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