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共同債務承擔該如何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婚姻關系期間夫妻任何一方不管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雙方的名義所借的任何債務首先推定其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另一方主張其為個人債務的,則應提交證據,承擔證明責任,否則應由共同財產償還。
二、一方欠的債務,離婚債務需要雙方承擔嗎
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償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我國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也不分先后順序,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共同債務應以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或夫妻任何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由雙方協議清償,不分夫妻應分擔的份額,即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協議不成時,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因此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另一方負有連帶的清償責任。
離婚對夫妻債務的承擔,分為對共同債務的承擔和對個人債務的承擔。其中承擔個人債務,除非另一方愿意償還,否則的話就是由欠債的一方來承擔。作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此時也不得要求另一方作出清償。從這點上來看,離婚對個人債務的承擔與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就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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