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死亡債務問題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明確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條明確規定了對一方死亡后,共同債務應由生存一方清償。
夫妻一方如果不幸死亡,其欠的債由誰來還,通常人們會認為應該由其配偶或者其子女、父母來償還,其實這都不對,法律是不支持父債子還或者子債父還的。
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債務如何處理,首先要弄清楚這個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有夫妻共同承擔,如果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那就可以在其個人財產中劃撥清償。
通常來說,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怎么承擔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是:
1)、共同償還的原則
2)、協議償還的原則
3)、判決償還的原則
嚴格來說,人死亡之后不會直接導致債務消滅,因為其可能還留有遺產,那么就可以先用其遺產來對合法債務作出清償,避免損害到債權人利益。而要是一方死亡之后,留下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可以由另一方來清償。而作為債權人,此時就應該積極的追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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