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否定了行政裁決訴訟為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否還存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究竟存在哪些類刑?律霸網小編認為依然存在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主要存在于下列案件之中:1.被處罰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或認為處罰違法或認為處罰顯失公正)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受害人在行政機關沒有對相關損害賠償作出裁決的前提下,要求法院解決損害賠償問題。如,某商店出售變質食品導致顧客食物中毒,衛生機關對該商店作出罰款、停業改進的處罰,該商店不服起訴,食用變質食品的顧客參加訴訟要求法院解決損害賠償問題。
2.受害人認為行政機關對被處罰人的處罰太輕向法院起訴;同時要求被處罰人給予自己賠償。如,張某無故打傷李某住院治療10天,公安機關僅對張某罰款50元,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認為公安機關對張某處罰太輕,要求加重對張某的處罰,同時要求法院判決張某賠償自己的損失。
3.受害人和受處罰人均對行政處罰決定起訴,如受害人同時要求被處罰人給予自己賠償。
這里需注意的兩個問題是:第一,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前提必須是行政機關對損害賠償問題沒有作出過行政裁決。如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已對相關賠償問題作出過裁決,當事人(被處罰人)既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又提出拒絕賠償或減額賠償請求,或者(受害人)提出增額賠償請求,此訴訟不屬于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而屬于兩種不同類型的并案審理。因為這里行政機關實際上已作出了兩個具體行政行為,一個是行政處罰決定,一個是對賠償問題所作的行政裁決,兩個行政行為有關聯但又可以分離,對該行政裁決可以單獨成立行政訴訟,《貫徹意見》第4條對此已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在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成立前提中,特別限定行政機關沒有對損害賠償問題作出過行政裁決,不能解釋為行政機關沒有進行過處理。在我國,行政機關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除了行政裁決外,還包括行政調解和行政仲裁兩種形式。但行政調解和行政仲裁的效力與行政裁決不同,行政機關采用這兩種形式作出的處理結果本身并不具有執行力,它的實現要靠當事人自愿履行,一旦一方當事人反悔,對方當事人要起訴便只能以其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而非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貫徹意見》第6條)。
那么,如果行政機關在對受處罰人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對受處罰人與受害人間的賠償問題進行了調解或仲裁而非裁決,當事人既對行政處罰不服起訴,同時受害人又要求法院處理賠償問題,同樣可構成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因而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前提是行政機關沒有對損害賠償作出過行政裁決,不僅僅指行政機關根本沒有進行過處理,還包括行政機關僅進行過調解或者仲裁,只要存在三種情形之一,便可能存在附帶民事訴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案件中有偽證嗎
2021-03-24新工藝是否可以申請專利權
2021-03-07失信是永久性的嗎
2021-03-18離婚夫妻財產房屋分割問題
2020-12-23夫妻一方個人所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嗎,婚姻法最新解釋規定
2021-01-22離婚案件訴訟中能不能申請回避
2020-12-22房產證是夫妻名字抵押貸款需要兩人簽字嗎
2021-01-13業務承包關系算雇傭嗎
2021-01-13商標委托代理合同要約定期限嗎
2021-03-11物保人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
2020-11-10行政訴訟網上能立案嗎
2020-11-26房改售房面積如何計算?
2020-12-10上班玩手機被開除算違反勞動法嗎
2021-03-13如何理解因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021-01-24整容手術意外有保險可買嗎
2020-12-19車輛雙方事故和單方事故保險理賠流程
2020-12-30從車險爭議看保險人賠付責任的認定
2021-01-28海嘯損失可獲得理賠嗎
2021-02-22沒給員工交保險是民事糾紛嗎
2021-03-08避免保險合同糾紛應該注意些什么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