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能夠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債權人代位權是合同法中又一種新確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權利,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危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行使主體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都有權行使代位權,但是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經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并且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被行使完畢,則其他債權人就不能就該項權利再對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二、相關知識
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取得什么權利?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取得代受領權,代領次債務人交付的利益,代領后應將所得的利益交由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與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處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無權就代領的利益行使優先受償權。但我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結果不僅取得了代位受領權,在代位受領而占有該利益的基礎上,債權人還取得了抵銷權、優先受償權。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在代領利益時是到期債權,債權可以主張抵銷。
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保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正如我們日常生活,或者是學生在學校的經歷一樣,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任務,不是說所有的人都有權參與所有的事情,這并不是不公平,反之是另外一種公平。代位權就是如此,不是所有人都有權利,相關知識如果還有疑問,可以咨詢我們律霸網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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