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法律咨詢:
您好,我上次說到的我為了維護學校的治安被校外兩父子打成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經法醫鑒定為輕傷)。我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后,教那兩父子就外逃了,兩年多了沒回過家,法院終止審理以后,民庭的楊*長以材料太久為由要求我撤訴,說現在已經終止審理,待其父子回家在行向法院提起控訴就行。我撤訴后兩個月,那兩父子回家了,我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立案庭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我跑了多次法院,立案都不予立案。上星期我又不材料遞上去,今天去了一趟立案庭,立案庭庭長說:“因為法院終止審理了,說明案子還沒完,我不能撤訴,而現今只能受理民事部分的案子,而刑事部分的案子不予受理。我叫庭長給予一份不予受理的裁定書,但是他不給,他只說是和分管的院長商量過的,叫我去找分管院長。我去找拉,但是分管院長不在,誰能幫我解決一下,請問一下現在我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第十六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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