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有被害人遭受精神損害的事實。
被害人只有在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害時,才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附帶民事訴訟。評價“精神損害事實”應從三方面進行:(1)社會上人們對被害人的不利評價,如被害人名譽受貶低,人物形象受沽污,造成不良影響,人格尊嚴受到侵害等;(2)給被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這既要觀察被害人的具體反映,又要根據(jù)行為人的侵害狀況,按“一般人的觀念”衡最被害人可能遭受精神損害的輕重程度;(3)被告人可能造成間接物質(zhì)損失的不良后果,如被害人遭受精神損害后影響其正常的生產(chǎn)、工作、經(jīng)營等情況,減少其正常的經(jīng)濟效益等。通過以上三個方面的評價,看被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損害的事實,如果存在,就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shù)母綆袷略V訟。
2、有犯罪行為。
侵權行為是侵權民事責任的發(fā)生根據(jù),犯罪行為系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嚴重侵權行為,更應當成為侵權民事責任的發(fā)生根據(jù)。對因其而導致的精神權益的受侵害結(jié)果,被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損害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了被害人遭受精神損害。只有當精神損害與犯罪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時,被告人才承擔責任,被害人才能提起訴訟。并且,這種因果關系是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是間接的因果關系,則不能提起訴訟。直接因果關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遭受精神損害,如侮辱、誹謗罪就直接導致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導致被害人精神損害,那么被害人就不能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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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歡歡,山東眾成清泰(聊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聊城市人民政府信訪處值班律師。2018年通過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自2019年從事律師行業(yè)以來,參與辦理了多起民事及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擅長領域: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婚姻家庭糾紛、交通事故糾紛、侵權糾紛、債權債務糾紛、常年法律顧問等。自執(zhí)業(yè)以來,始終恪守“專業(yè)誠信、盡職盡責”的執(zhí)業(yè)理念,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優(yōu)質(zhì)、高效的法律服務贏得了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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