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能不能提前行使
附停止條件的債權或附始期的債權,是指附有停止條件但條件未成就的債權,以及附始期但始期未到的債權。債權所附停止條件未成就,債權不生效力,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債權所附始期未到,債權不生效力,債權人亦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但是,若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將造成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的,附停止條件或者附始期的債權之債權人可以始代位權。本條所稱“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結果表現為債務人的財產減少或者不能增加、或者債務人失去清償能力等狀況,以致債權人的債權到條件成就或者始期到來時存在不能由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獲得清償的可能。但本條對于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和附始期的債權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未限定債務人“中斷時效”或者“申報破產債權”等個別情形,似與代位權適用的條件不符;相對于本條第2款而言,本條第1款所規定的代位權,對于債權人的保護過于寬泛,使得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和附始期的債權具有強于未到期債權的效果。故在解釋上有必要將本條第1款所稱“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限定于本條第2款所指“債務人的債權可能因時效完成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而不能實現”的情形。
附停止條件債權或附始期債權的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次債務人因而所為給付,并不能直接用于清償附停止條件的債權或者附始期的債權,因為這些債權在條件成就前或者始期到來前不具有效力;次債務人因為代位權的行使所應為的清償,應當為附停止條件債權或附始期債權的債權人提存。提存的清償額,在債權所附停止條件成就時或者所附始期到來時,可用于清償條件成就或者始期已到的債權。
債權的債權已經發生但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到,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若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可能因時效完成而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代位向次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或者次債務人破產而債務人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而有不能受償的危險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代位向次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組申報債務人的債權。未到期債權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僅以債務人的債權可能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和債務人的破產債權未申報而不能實現的情形為限。
需要注意的是,債務人的債權可能因時效完成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而不能實現的,但對債權人的未到期的債權受償沒有不利的影響,即債權人的債權在到期時能夠獲得債務人的清償,債權人不得代位向次債務人請求或者向破產清算組申報。總之,在債務人的債權可能因時效完成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而不能實現時,未到期債權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仍以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條件。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包括事實上的債權不能受償和債權受償不能的可能。未到期的債權在到期時存在由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能受償的危險,即有具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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