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中,涉及到兩項債權,即甲對乙的1萬元債權和乙對丙的2萬元債權。甲提起代位權訴訟,本身就屬于對自己債權的主張,應當屬于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之列,因而,可以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另外,甲代位乙向次債務人丙主張乙的債權,既為法律所允許,對于乙對丙的債權而言,也就屬于一種權利行使行為,也應當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因而,原則上說,在代位權訴訟場合,所涉及到的兩項債權的訴訟時效都可以發生中斷的效果。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涉及到“一部請求”,相應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如何中斷?
債務人的債權額超過債權人的債權額,債權人所可代位行使的以其債權額為限(一部請求),對于超過的部分,是否亦因代位權訴訟的提起而一并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呢?就時效中斷的理論基礎而言,學說上有“權利行使說”和“權利確定說”的爭論,前者系自實體法的立場出發理解時效制度,后者則是自訴訟法的立場理解時效制度。就代位權訴訟中的一部請求,自實體法而言,屬于僅就債權中的一部分主張權利;自訴訟法而言,一部請求已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請求(訴訟物),因而,時效的中斷宜認為僅就一部債權發生,并不當然及于剩余部分。惟在債權不可分割的場合,其訴訟請求系針對債權整體提出,始發生使整個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當然,還可能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參照圖3,其中甲對乙的債權為1萬元,乙對丙的債權僅為8千元。甲提起代位權訴訟時,也只能向丙請求8千元。這時,就乙對丙的債權而言,整個的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斷,且丙如果清償其債務的話,乙對丙的債權也就歸于消滅,不成問題。問題是甲對于乙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如何中斷?筆者認為,盡管這時甲通過代位權訴訟最終可能只是使自己獲得8千元,對于1萬元債權而言只是實現了其中的一部分,但與一部請求尚有不同。其間的差別在于,這時甲并非對于自己1萬元的債權部分主張,而是基于1萬元的整體提起代位權訴訟,因而,其訴訟時效應當就其債權整體中斷,不宜認為僅就債權的一部分(8千元)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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