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能進行調解或和解嗎
不能。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問:
1、如果調解或和解,可以免除對債務人的債務關系嗎
2、可否簽訂三方、多方協議的方式,消滅三方(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避免今后債務人再向次債務人追討債務。
3、有何法律依據嗎或者實際案例說明也可以。
補充:
補1代位權訴訟還有那些程序法上的要求比如要走什么程序
補2本案是物業管理費用的糾紛,債務人是小區業主,
答:
1.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進行,試想,隨便一個人自稱是你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人,來直接找你們要錢,你們會給么在訴訟中調解或和解是可以的,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把代位權人當做自己的債權人就可以了
2.如果能夠達成協議當然是可以的,但是代位權訴訟的產生正是基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次債務人可通過對代位權人履行義務而使其對債務人的債務消滅,故債務人無權向次債務人追討債務
3.關于代位權方面的規定可以看看合同法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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