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可以自己申請回避
根據回避實施方式的不同,通常將回避劃分為三種: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刑事訴訟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訴訟活動的制度。
2.申請回避。申請回避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有法定應當回避的情形時,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等提出申請,要求他們退出訴訟活動的制度。申請回避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行使這一權利,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回避權,并且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阻礙或者剝奪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該權利的行使。為保障當事人在了解辦案人員情況的基礎上有效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6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2條都明確規定,在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的同時,也要告知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及書記員的姓名等情況,以便其了解辦案人員是否具有應當回避的事由。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申請相關人員回避。
3.指令回避。指令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時,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等也沒有申請回避,其所在機關的有關組織或負責人可以依職權命令其退出案件訴訟活動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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