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申請回避如何處理
根據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其他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回避,也需要法庭接受申請和核實。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回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本解釋有關回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復議決定后,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并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這些人的回避都要由負責人作出的,不能當庭決定,所以應當是決定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回避”的相關法律知識的講解,大家可以仔細閱讀本文,并結合自己的實際,做出明智的決定與處理,小編的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我們律霸網平臺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要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2021-01-28交通事故未出傷殘鑒定能否起訴
2021-01-04配偶是法定監護人嗎
2021-01-14退休工資的老人是否能要贍養費
2020-11-30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2021-01-24廠里集資房什么意思
2020-12-20競業限制不限地域是否違法
2020-12-26定期壽險購買需要注意什么
2020-12-27飛機延誤險賠償標準有哪些
2021-02-08保險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有哪些
2020-12-31貴州殘保金怎么計算
2020-11-25保險理賠中對哪些事情要進行監督檢查
2021-03-18無證駕駛致人死亡,保險公司也應賠償嗎
2021-03-13惡意重復保險該不該賠
2021-03-23保險公司應履行告知義務是什么
2021-03-23撞了自家人也能獲得保險理賠
2021-02-05兩車撞痕不符保險理賠遭拒
2021-01-26互聯網保險怎么分紅
2020-12-28誤報年齡保險有何特別規定
2020-11-15釋義保險法第十七條是怎樣的
20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