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定義及特點是什么
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因此遭受損害而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73條中的規定其實就是對代位權的定義做了解釋,是指在債務人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
代位權的特點
a.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b.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c.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d.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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