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狀離婚分割債權的內容是什么
1、法院在離婚案件中沒有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起訴夫妻要求承擔共同還債的責任;
2、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配偶要承擔償還責任;
3、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4、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在離婚案件當中,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問題,除了子女撫養權以外,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是比較麻煩的,其中對于債務和債權也是算在夫妻共同財產當中的,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問題都是屬于夫妻共有的。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訴訟離婚財產保護的申請條件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無期徒刑越獄后怎么判
2021-01-17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怎么算
2021-03-22最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及計算公式
2020-12-31對交通行政處罰不服的怎么做?
2021-02-09申請強制執行,但是被告拒不執行判決該怎么辦
2021-03-26車禍怎么賠償傷者
2021-01-05集資房和棚戶改造房有什么區別
2021-03-21離婚不分家的協議
2021-03-19村集資房可以過戶嗎
2020-12-07在職期間是否有保密費和競業限制費
2021-01-13農民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進行投訴舉報?
2021-02-03國際鐵路聯運發生的貨損能直接起訴嗎
2021-01-19拼車出事故責任誰來擔
2021-02-10怎樣解決保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低于規定標準的問題
2021-03-14保險合同中的告知義務的性質是強制的嗎
2020-12-25原告張某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2021-01-17公眾責任保險理賠時需要提供什么
2021-02-07保險人未盡說明義務 相關保險條款無效
2020-11-15保險利益原則是指什么
2020-11-23遞延年金 DeferredAnnuity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