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規避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短期時效為一年;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如果要規避訴訟時效的,需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當事人主張代位權,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起到規避作用。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方式行使,這種訴訟稱之為代位權訴訟。
代位權訴訟為民事訴訟,首先須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其次,代位權訴訟為一種特別民事訴訟程序,具有與普通訴訟不同的特殊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針對代位權訴訟的特殊性,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四個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至于債權的發生依據則在所不問,不應限于合同之債。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主張行使代位權,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證據證明債權的存在,不應僅限于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
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理解,《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債權人需要證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過履行期限,債務人未作訴訟或仲裁之主張,即可推定其為怠于行使,次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按合同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其對抗辯理由負有舉證責任。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短期時效為一年;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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