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回避人員不回避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1)在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人員應暫時停止職務行為,但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認為緊急措施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強制措施;
(2)在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人員不需要停止職務行為;
(3)因回避需要更換審判人員的,已經進行的訴訟程序無需重新進行;
(4)在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停止而沒有停止職務行為,其所作出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二、刑訴中回避人員有以下三類:
1、自行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這一規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自律意識,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
2.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申請回避權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注意:申請回避權只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擴大到其他親屬。
3.指令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到法定的回避情形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的必要補充,也是一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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