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代位權
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它是屬于合同保全的一種方法。
1、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到期合法債權;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非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到期債權;
(4)債務人的怠于行使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5)債務人的債權并非專屬于債務人人身。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的行使方法:
(1)主體: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可以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2)行使方式:訴訟行使。
(3)清償:債權人勝訴后,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兩個債務隨之消滅。
(4)抗辯權轉移:次債務人得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抗辯權。
(5)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最終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合同法》第73條第2款: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6)債務人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應另行起訴。
法院在代位訴訟裁決發生效力前,應依法中止。
審理順序:債權人訴債務人>債權人訴次債務人>債務人訴次債務人。
法院都應受理,但中止后順序,待前順序結果。
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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