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唐*川職務:總經理
被告: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XX職務:經理
第三人:XX,男,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車款人民幣45142元;
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1年12月4日,第三人張*磊駕駛一輛奇瑞牌小型汽車(車牌號豫KL6871)來海南出差,當行至萬寧市境內時,因出現事故,導致車輛受損無法正常行駛,便打電話向原告求援。原告接到消息后,立即組織搶險人員趕赴萬寧,將第三人受損車輛拖至自己的4S維修店,在經被告現場勘查定損后,將被告二的車輛進行維修。該車于2011年12月28日維修完畢并經被告驗車后放置于原告的車庫內。
此后,原告曾多次打電話(156038862--)給第三人,告知車輛已經維修完畢,請及時繳納維修費后提車。然而,原告一直沒有與第三人取得聯系。鑒于第三人已經在被告處投保了全車險,原告便于被告協商,將第三人所拖欠原告的維修費人民幣45142元同被告所應支付給第三人的保險費沖抵,即由被告代第三人使用到期應支付的保險費向原告支付第三人拖欠的維修費。但是,被告就此不同意。后原告多次與第三人進行聯系,結果至今一直杳無音信。
依據上述所發生的事實,鑒于第三人享有被告到期債權,又因第三人放任自己的債權不及時行使,造成原告的合法到期債權無法實現,因此,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更多的損害,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之規定,向被告主張代位求償權,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XX年XXXX日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超期羈押怎么救濟
2020-12-30勞動安全事故罪與他罪區別
2021-01-09投訴撤訴書怎么寫
2021-03-01依法不追究原則有哪些
2020-12-21強制傳喚是否折抵行政拘留
2020-11-19軍人離婚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2-17什么情況下交警應該回避
2020-12-31交通事故應該怎么起訴
2020-12-22房屋不動產到期可以延期嗎
2021-01-13個人銷售住房是否繳納印花稅
2021-03-09試用期不合格辭退入職體檢給報嗎
2021-02-24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不受限制的特殊情況
2021-03-02勞動關系確定后可以工傷鑒定嗎
2021-03-03經濟補償金離職后發放嗎
2021-03-01房屋火災意外險多少錢
2021-01-24交通意外險理賠時需注意什么
2021-02-12員工意外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2021-01-25飛機托運行李丟失如何賠償
2021-03-25保險合同是不是單務性合同
2021-03-13保險經紀人是什么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