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是不能辦理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的,如果開始不知道自己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后來發現了,就應當回避,停止繼續辦理案件。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時可以申請回避,要求他不再辦理本案件,而由其他人來辦理。這種申請回避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有義務告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當事人都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當事人除了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或者偵查人員回避外,還可以申請在偵查、檢察、審判工作中擔任記錄或翻譯工作的書記員、翻譯人員以及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人回避。記錄、翻譯和鑒定工作也關系案件的正確處理,當事人有權申請他們回避可以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防止在辦案過程中出現徇私舞弊的現象。申請辦案人員回避,并非只有當事人可以提出。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包括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者對其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也有權提出申請,要求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應當回避的情形,法律規定:1.辦案人員本身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他自己雖不是當事人,但是本案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2.辦案人員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本案的處理可能涉及他們的某些利益。3.辦案人員曾經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4.辦案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5.辦案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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