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之后借錢是夫妻共同欠款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婚后債務一定是共同債務嗎
夫妻婚后債務顧名思義就是發生于夫妻結婚以后的債務。一般來說,夫妻婚后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認定夫妻婚后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債務發生時間的認定:婚后債務必然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的期間。它既包括結婚之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后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后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2、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由于債務人是夫妻雙方這一特定性,決定了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有著獨特的性質及地位。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處分權,決定了夫妻對共同債務也應該不分份額平等地承擔義務,因而夫妻雙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共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所以,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之債。
原則上,夫妻一方在結婚之后向他人借錢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過此時要求借錢是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并且數額也是在合理范圍之內。否則的話,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共同簽字或者事后追認,不然的話也是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擔這筆債務。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追加執行的規定
保證人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我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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