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檢察院多久判
案件移交檢察院多久判沒有特殊規定,人民法院需要到法定的審理期限內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自認全責有什么后果
2021-01-09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多久內有效
2021-03-25代理交通事故律師業務范圍
2021-02-14開車不小心撞到人被起訴產生的費用可以理賠嗎
2021-03-26探望權可以拒絕嗎
2021-02-23不給探視權有什么后果
2021-01-30房屋贈與合同用公證嗎
2021-03-24拆遷安置房的贈與協議有效嗎
2021-01-24以限制離婚自由為條件的協議為什么無效
2021-01-18無期徒刑出獄后可以吃低保嗎
2021-02-05先予執行的申請流程是什么
2020-11-22簽了民事調解協議后還能再起訴嗎
2020-12-22撫恤金有一個親屬不簽字如何處理
2021-02-25裝修合同工期延誤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1-01-11試用期交押金合法嗎
2021-02-19公司裁員如何爭取賠償
2021-02-12鐵路貨損的索賠時效是多久
2021-02-21哪些勞動爭議可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2021-02-17勞動局的職責是什么
2021-02-09員工簽字又反悔 訴至法院被駁回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