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是什么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實行逐級報請制度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qū)徖怼?/span>
上訴或者抗訴合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仍需按照《刑事訴訟法解釋》規(guī)定的程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任何一個法院都有否決權(quán)
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fā)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的處理
1、予以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在法定刑之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書。
2、不予核準
不予核準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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