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融資的物權擔保
擔保在民法上指以確保債務或其他經濟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或清償為目的的保證行為,它是債務人提供履行債務的特殊保證,是保證債權實現的一種法律手段。
概述
擔保的概念和種類
項目融資擔保是指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資產向貸款或租賃機構做出的償還保證。
具體分為物權擔保和信用擔保。
擔保在項目中的主要作用
項目擔保在項目融資中有兩個作用:
第一,采用擔保形式,項目的投資者可以避免承擔全部的和直接的項目債務責任,項目投資者的責任被限制在有限的項目發展階段之內或者有限的金額之內。
第二,采用擔保形式,項目投資者可以將一定的項目風險轉移給第三方。
項目融資的主要擔保形式
信用擔保形式
1、項目完工擔保
項目完工擔保主要屬于僅僅在時間上有所限制的擔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項目完工擔保人對貸款銀行承擔著全面追索的經濟責任。
完工擔保的提供者主要有:一、項目的投資者;二、承建項目的工程公司或有關保險公司。
完工擔保一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1、完工擔保的責任;2、項目投資者履行完工擔保義務的方式;3、保證項目投資者履行擔保義務的措施
2、無貨亦付款合同
它是國際項目融資所特有的擔保形式,它體現的是項目公司與項目購買者之間的長期銷售合同關系。無貨亦付款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產品購買方同項目公司簽訂無貨亦付款合同,項目公司以此為憑進行項目融資。
無貨亦付款合同是長期合同。
無貨亦付款責任者的義務是無條件的,這是無貨亦付款合同的核心[1]。
主要物權擔保
項目公司的物權擔保指項目公司或第三方以自身資產為履行貸款債務提供擔保[2]。
主要物權擔保形式有:
1、不動產物權擔保。
2、動產物權擔保。
3、浮動設押。
其他擔保形式
1、準擔保交易
(1)融資租賃
(2)出售和租回
(3)出售和購回
(4)所有權保留
2、東道國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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