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此概念進行剖析:
首先,刑法中判斷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前提是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為,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故意的成立只需滿足實質侵害。據此,具有形式違法性的認識非故意的構成要件要素,而且由于人認識的有限性,也無法強求成立故意犯罪需具備現實地認識到行為的形式違法性。結論:違法性認識可能性非故意的構成要件要素,而是獨立于故意過失之外的責任要件之一。
其次,需要解決如何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問題。
既然要解決是否能認識到違法性,邏輯上最先要解決的當然是認識對象問題。違法性認識的對象為刑法的禁止規范與評價規范。確定了對象下面就是如果錯誤的認識了此對象即發生違法性錯誤類型(不知道自己的行為被法律禁止)的情形該如何解決的問題了,理論上稱為禁止的錯誤。這都是對法律本身的評價發生了誤差,其中我還未解決的問題是違法性錯誤中涵攝的錯誤與事實的錯誤中規范的事實錯誤如何界定界限的問題,需進一步請教學習。
事實的錯誤也是很關鍵阻卻故意的概念,需與違法性錯誤區分,包括: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實﹑違法性阻卻事由的事實前提的事實及法律的事實的錯誤。
最后要解決的是違法性回避可能性的判斷:
(1)行為人需要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
(2)行為人有對其行為法的性質進行考量的契機。1)法狀況產生疑問時;2)知道自己要在法特別歸制領域活動時,有特別的知法要求;3)知道行為侵害個人社會利益時。這些行為是使違法性認識錯誤具有回避可能性的。
(3)具有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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