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有哪些,具體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刑訴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示,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對以上六種情形,公安司法機關應在不同訴訟階段作出不同的處理。
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審判階段,對于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于其余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公安司法機關一經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即告結束。在自訴案件中,法院應根據情形分別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或準予撤訴、駁回起訴、終止審理的裁定,或作出判決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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