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借高利貸屬于共同債務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了高利貸,這個貸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夫妻間貸款的一方是否將貸的高利貸用于家庭生活或經營。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或經營,那這個高利貸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則可以認定為貸款一方的個人債務。
二、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人難以知曉。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于夫妻婚姻關系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問題: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雙方名義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高利貸本身不受我國法律保護,但要注意的是,法律方面僅僅是不保護其中的高利部分。而要是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了高利貸的話,此時如果確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數額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那么也是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不過在償還的時候,超過國家規定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可以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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