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用姓名應該如何處罰
任何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都構成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為侵犯姓名權的人,往往都抱有某種利己的、違背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目的,也極易給權利人造成某種影響和損失。
當然,實際生活中的同名同姓,多是非故意的或者是巧合的,不能認定是侵權行為。只有行為人有意識地、甚至是別有用心地使用他人姓名時,才構成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實際中還有一種行為是行為人對他人的姓名進行侮辱,這種行為所侵犯的不是姓名權,而是利用姓名進行的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
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現實生活中,侵犯姓名權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分別是:
(一)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二)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盜用姓名應該如何處罰”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了解到任何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都構成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一般的會處以罰款,嚴重要追究刑事責任以至于判刑。如果大家還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律霸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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