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明確債的擔保的概念。債的擔保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和反擔保。人的擔保主要是保證,物的擔保主要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及所有權保留,金錢擔保主要是定金、押金,反擔保不適用留置權、定金的方式,具體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2、債的擔保的性質。
債的擔保具有從屬性,以主債的存在或將來存在為前提,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債的擔保具有自愿性,只有留置擔保具有法定性。
3、擔保合同。
應特別掌握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2)董事、經理違反第60條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和不可轉讓的財產設立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4)未經國家有關機關批準或登記對外擔保的,或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5)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6)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7)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擔保合同為從合同。依解釋,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能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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