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登記的抵押期限有什么規(guī)定嗎
《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可以知道抵押權并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guī)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xù)并無法律效力,抵押權并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行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采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從實踐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還應關注: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變現(xiàn)性。盡可能選擇保值性強、易于變現(xiàn)的抵押物。同時要隨時密切關注抵押物的狀況和變化,防止抵押物被惡意變賣或轉移。
2.抵押物的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嚴格審查抵押物權屬證明,杜絕抵押人無所有權或經營權,造成無效抵押,并做好抵押物他向權證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評估管理工作,正確估價和判斷抵押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和價值變化趨勢,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場價值劇烈波動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為高估抵押物價值。當出現(xiàn)抵押物不足值情況時,應及時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可以根據(jù)市場敏感程度對抵押物進行科學分類,對貸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別設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滿足防范和控制風險的需要。
4.督促抵押人及時辦理抵押物保險手續(xù),要求企業(yè)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債權行為第一受益人,保險期限應覆蓋并超過抵押貸款的合同期限。
要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的實際情況是比較復雜的,當然具體問題要我們具體是分析。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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