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擔保人有免責情形嗎
有連帶責任擔保人免責情形有三種:
1.所謂特殊情況,特殊對“貸”。擔保人若是有證據證明,債務人與債權人合起伙來串通一氣,誘騙保證人提供貸款擔保,便可免責。
2.債權人使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自身意愿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可被視為無效合同,無需承擔還款義務。
3.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且債權人與擔保人未約定保證期限,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滿的半年內,向保證人主張還款權力。若在此期間,債權人成為了“淡定哥”,沒有行使權力,則視為主動放棄,擔保人可再度回到放晴的天空,摘掉負債的帽子,呼吸新鮮空氣。
不難看出,可以免責的擔保人,身上都有一種特殊性。所以,還是要提醒大家,擔保有風險,承諾須謹慎。即便是親朋好友打出“同情牌”,以憐憫姿態請求你成為擔保人,你也應當理智為先,冷靜抉擇。因為在法律的束縛下,一旦簽訂了擔保合同,你的人生路便會與債務人捆綁在一起,直至債務償清。
當然,對于關系太過親近的人提出的請求,都屬請求簡單,推脫太難。如果難以拒絕,萬般無奈之下扛起了擔保人的擔子,不如選擇風險相對可控的一般保證,而非連帶責任保證。妙處在于,貸款還不上時,債權人會優先向債務人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后,保證人才會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相當于,擔保人控制了債務償還的局面,縮小了債務承擔的面積,有著拒絕扮演“冤大頭”角色的先見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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