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和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或者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可以提出回避申請,經許可,可對證人、鑒定人員發問,進行最后陳述,提起上訴。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進行和解,接受調解,撤回自訴,提起上訴。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權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或直接起訴,對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許可,可對被告人發問,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
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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