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好的時候,可能做什么都是會考慮到對方的,甚至還會以夫妻名義來為對方投保,自定對方為保險的受益人。對于這樣的情況,如果夫妻離婚后,此時雙方不具有婚姻關系,那可以變更受益人嗎?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后可以變更保險受益人嗎
夫妻購買人壽保險,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為受益人,離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讓對方成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自動變更,保險合同的效力也不會因為離婚而喪失。
所謂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當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確認索賠后直接把保險金給付給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險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投保人,或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但是,人們在購買人身保險時,往往極易忽視“受益人”這一項。《保險法》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律師提醒,夫妻離婚后應當將原為配偶的受益人資格取消,或者變更為其他親屬。否則,即使離婚了的原配偶仍有權享受保險賠償金。
所以,一般離婚后,前夫或者前妻購買的以自己為受益人的保險,通常會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而變更保險的受益人。
二、保單是否可以作為夫妻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
保險,作為一種儲蓄性的家庭投資已為許多人所接受。夫妻一方購買的以對方為被保險人且以本人為受益人的保險,但是在夫妻離異時,保單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呢?
首先,夫妻雙方應當明確保單是一種什么樣的財產。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系后,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于所繳納的保費,在此種情況下,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
在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于所繳納的保費的情況下,較合理的作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對于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因此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在處理夫妻離異的保險單分割時,婚姻法律師建議采用以上的方式進行財產分割。
按照保險的精神來看,受益人一般都是與投保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實踐中不能出現隨意指定投保人的情況,否則就會帶來保險風險,這對被保險人來講是很不利的。但如果夫妻離婚后,雙方已經不具有了夫妻關系,這樣的情況下其實也是可以對受益人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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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軌離婚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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