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期間的律師到底具有哪些權利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對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明確指控事實的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明被告人犯罪的有關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其他辯護人經法院許可,也可以行使這一權利。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如果認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收集到的某一個證據對被告人有利,可以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而這個證據材料沒有被檢察機關作為主要證據提供法庭,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可以聽取他們對案件情況的介紹及他們的辯護意見,同時,還可以向他們宣講法律。其他辯護人行使這一權利時,必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這是法律賦予律師的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律師為了辯護的需要,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證實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還是罪輕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在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律師取證比司法機關取證困難得多,證人或其他單位或個人拒絕與律師見面,向律師提供證據,拒絕作證的情況時有發生,針對這種情況,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請求權。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同樣是法律專門賦予律師的調查取證的權利,其他辯護人不享有這個權利。但律師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要受到以下限制:一是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許可。人民法院是否許可,主要看律師調查取證是否會給被害人造成傷害,是否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二是必須經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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