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沒有閱卷權利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閱卷在不同階段需獲得法院或者檢察院許可,至于“許可”的具體標準,缺少進一步“落地”的細則。而且,對于法院、檢察院不許可的情況,并未設置被害人的救濟渠道,正所謂“無救濟即無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被害人有閱卷的權利嗎”問題進行的解答,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的權利是相對比較少的,被害人的閱卷權同樣會受到限制,要經過檢察相關的批準才能進行閱卷。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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