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申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二、申訴怎么處理
審查處理申訴的主體:
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法院對未經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法院處理,并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法院及其上一級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法院申訴的,上級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法院提出。
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申訴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兩級申訴原則: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
上一級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法院重新審判的理由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三、刑事案件申訴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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