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新罪的處理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申訴的處理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刑事案件中對新罪和申訴的處理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間實施的犯罪。漏罪是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決的罪行。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1款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根據規定,執行機關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應提出具體意見,并附有關材料,轉送原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如果認為事實出入比較重大或者確有必要的,也可以轉送原起訴人民檢察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處理。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對于罪犯提出的申訴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罪犯的申訴材料已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的,可按其要求轉遞。如無明確要求,則由執行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轉遞。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意見和材料或罪犯的申訴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如認為原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處理。
如認為原裁判正確,應及時答復執行機關或申訴人。監獄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6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于刑事案件中發現新罪如何處理,怎樣提起申訴的相關知識的具體介紹,我們了解到對于新罪是應該移交其他的機構進行處理,所以大家如果對這方面還有其他相關的問題,那么隨時歡迎來咨詢律霸網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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