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決定不起訴怎么辦
1、制作不起訴決定書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關押處所等;
(2)案由和案件來源;
(3)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4)不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5)有關告知事項。
特別關注:檢察院對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不起訴后,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副本以及案件審查報告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備案。
2、不起訴決定書的宣讀和送達
檢察院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一經宣布,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并應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
(1)被不起訴人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如果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3)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二、檢察機關法定不起訴的情形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不服怎么辦
1、公安機關不服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2、被害人不服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被不起訴人不服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刑事案件訴不出去怎么辦”問題進行的解答,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決定不起訴時,如果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的檢察院提出申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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