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起訴債務人離婚財產分割是否可以?
雙方離婚后并且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雙方清償到期債務,不受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約定的限制。請求清償不能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列任何一方或者雙方為被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對第三人債權有影響嗎?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對第三人債權是沒有影響的,如果該債務是個人債務,第三人可以直接找該債務人承擔責任,若是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已經離婚,對于該債務,雙方依然要共同承擔。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只約束雙方的財產關系。若是該協議有以下情況則無效,對第三人而言,則可以請求確認無效,保護自己的利益。
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判斷根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即如果財產分割協議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一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就有關糾紛向法院起訴,主張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協議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應確認其無效并以此為基礎進行裁判。
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糾紛矛盾引發的情況是比較多的,而且一般情況下會涉及到一個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如果已經離婚,而且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的話,那么債權人當然可以就這個債務來起訴對方,要求他們來進行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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