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為辯護人,民事訴訟為代理人
辯護與代理的比較
(一)相同之處。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維護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都與案件處理后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二)區別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范圍不同。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系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權限范圍。
6、權限范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在于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權限范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義不同。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等活動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而刑事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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