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在當今社會是非常常見的一個事情,外出工作的人在外需要一個安穩舒適的生活環境,需要租賃房屋。但有少數人則會遇到這種情況,租賃期間被房東告知此房要變賣,所以不得不重新找住處這種問題。那么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合同法房屋租賃期間允許被賣嗎?其實是可以的,不過買賣不破租賃,作為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租賃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繼續承租房屋。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直系親屬間買賣房屋,房屋承租人不適用優先承購權。
買賣不破租賃,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但是出租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賠償之后解除租賃合同。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確立過程可以看出,該原則主要適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這可以從各國立法中得到印證。《法國民法典》第1743條規定“如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買受人不得辭退經公證作成或有確定日期的租賃契約的房屋或土地承稅人;但于租賃契約中保留此項權利者,不在此限。”即法國對于房屋及土地租賃契約,如果契約已經公證或者該契約有確定日期,則該租賃權有對抗效力,買賣不破該租賃,但雙方在契約中另有約定的除外。《德國民法典》第571條第 1項規定:“出租的土地在交付轉承租人后,由出租人讓與第三人時,受讓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所有期間因租賃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即規定了土地租賃契約中,出讓不破租賃。《日本民法典》第605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已將其登記時,對于以后就其不動產取得物權的人,亦發生效力”。即依日本民法,租賃經登記后,有對抗力。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典對此也做出了規定,該法典第425條規定:“出租人于租賃物交付后,縱將其所有權認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于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國家或地區的“買賣不破租賃”是指不動產租賃而言。這是因為,“以居住營業或農耕為目的,而承租他人之不動產,各國立法為謀求社會生活之安定及增進,均采取鞏固承租人地位之方針。”是否有國家規定該原則同樣適用于動產租賃,由于筆者孤陋寡聞,不敢貿然作出判斷。
從以上信息中我們可以知道,合同法房屋租賃期間是允許被賣的,只不過買賣不破租賃,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但是出租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賠償之后解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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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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