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責任擔保是怎樣的
連帶責任擔保是指只要出現債務違約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債務,保證人承擔債務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擔保的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保證人承擔的責任的不同,保證可以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三、連帶保證責任人的免責
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無論從性質上還是從效力上均有明顯的區別,二者并無關聯性。從性質上看,訴訟時效是強行性規范,是法律規定的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時間限制,是一種法定期間,任何當事人都不能通過約定或者其他自主行為改變其長度和計算方法。保證期間是任意性規范,是當事人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限制,是一種約定期間,原則上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來改變其長度和計算方法。
《擔保法解釋》第31條也明確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從效力上看,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司法保護的一種期限,而保證期間是當事人約定的作為保證債權是否發生效力的一種期限條件。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完成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沒有喪失,法院仍應當受理。但是義務人有時效抗辯權,而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未向保證人提出權利請求,保證期間完成后,保證債權未成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亦不生效力,從而成就保證債務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法院對此不應受理。
因此,不管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其適用的保證期間都是一種固定期間,沒有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與訴訟時效亦沒有關聯。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連帶責任擔保是怎樣的”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連帶責任擔保是指只要出現債務違約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債務,保證人承擔債務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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