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審查,主要是審查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和起訴程序。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后的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對在程序上和條件上有欠缺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正。若因當事人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則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對該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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