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破產法表述擔保權所用的術語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與擔保權是兩種不同角度的認識。前者指債權請求權;后者指對擔保財產享有的物權支配權。兩者的區別在于權利的側重點不同,在債務人或提供財產擔保的人破產時,并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附擔保的債權人實行擔保權比行使債權請求權更為有利。擔保債權人直接行使債權請求權時,其債權就可以直接作為破產債權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0條第1款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這就是說,中國的破產債權是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者放棄擔保權的債權。有擔保債權被排斥在破產債權之外。
二、附擔保債權,破產法沒有作形式上的要求。
破產財產所需要的申報和確定程序,對擔保權都不適用。只要擔保權符合民事實體法的規定成立并生效,就可以不作為破產債權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直接就擔保的財產行使擔保權而獲得清償。但是,有財產擔保債權與破產債權之間并沒有絕對不可逾越的鴻溝。出現以下情形時,擔保權可以轉化為破產債權。
1、擔保權被確定為無效或被撤銷。擔保權的設定行為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具備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如果設定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內容和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都可能導致擔保權的無效或被撤銷。例如,用于擔保的財產不符合法律允許的財產,經過登記的擔保方可生效,而沒有登記的無效。由于擔保權的從屬性,擔保權的無效或被撤銷,其所擔保的主債權未必無效,所以,當擔保權被確定為無效或被撤銷后,其所擔保的債權可以作為破產債權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
2、擔保債權人可以根據主債權參加破產程序。這就意味著債權人放棄了擔保權益,法律不允許既根據擔保權行使擔保權益,又根據債權行使債權請求權,只能擇其一。
3、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錯誤的申報為破產債權,只要有充分的理由證明該錯誤是誠實的,法院就可以裁定恢復其擔保權人的地位。
4、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應當作為破產債權。
5、用于擔保的財產滅失的,擔保權也歸于消滅,擔保的債權成為破產債權。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相關要點,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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