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特別的規定,一般的案件都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其所在地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管轄,法律上稱為一般地域管轄。
1.對一般的民事案件,應該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向該單位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數個,而且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區域內,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區域的法院起訴; 2.如果是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或者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以及對正在被勞動教養和被監禁人提起的訴訟,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向自己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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