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適當履行合同。即履行標的物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即產品存在瑕疵。這是產品瑕疵擔保責任產生的實質性條件。
3.行為人有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所謂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某種違法后果,仍然進行此行為,有意識促成該違反后果的發生。所謂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某種違法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雖有預見但輕信這種后果不會發生,以致造成這種違法后果。因為產品的瑕疵擔保責任是一種合同違約責任,在歸責上采用過失責任原則,因此,其產生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具體可參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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