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代理人閱卷需要何手續
需要進行相應的委托等。
賦予訴訟代理律師獨立的調查取證權
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公訴案件審查起訴階段代理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依據《規則(試行)》第284條、282條、283條規定,代理律師不能單獨、直接收集、調取證據。這種規定與被害人地位及律師代理人的作用是不相稱的。理由是:其一、《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這一規定應適用律師為被害人代理人的情況。其二、刑訴法賦予了被害人以獨立指控權、起訴權,同時又規定其行使權利時必須負有舉證責任。而按照《規則(試行)》規定,代理律師又不能單獨取證,這怎能保障代理律師代理被害人依法獨立行使指控權和履行舉證責任呢?
因而,立法規定代理律師單獨的收集、調取證據權是相當必要的。
新刑訴法第35條明確規定了辯護人的責任,但對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47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規定過于籠統,給具體操作中帶來許多問題。庭審中法官往往依舊認為代理人只能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發表代理意見,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不能發表看法。結果使被害人當事人地位變為虛設。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訴訟代理人是不能單獨進行調查的這個在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訴訟代理人在進行閱卷的時候也是要向法院進行申請的,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疑惑,我們有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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