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講,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共同生活對外所負的債務。實際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引發離婚糾紛的常見問題之一,法院在處理這類問題的認定上也存在難度。那么具體說來,夫妻共同債務要怎么認定呢,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方法有哪些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解讀。
一、夫妻共同債務要怎么認定
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均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了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表述可以總結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等義務或為夫妻共同利益而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一種債務。具體到司法實踐中,下列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借款,不管該借款用于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于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確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關系惡化雖然分居,但一方確因履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因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該債務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五)因從事非法經營或禁止性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的債務,如果該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方法有哪些
依照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作用。對于一對夫妻而言,不同的債務類型,它的償還主體是不同的,所以區分清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您不知道一項外債是什么類型的債務、該怎么償還,在此,建議您不妨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具體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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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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